服务热线

0459-5153333

新闻分类
这些测绘成果可能就是国家机密,禁止泄露!
来源: | 作者: 罗四元 周世彬 | 发布时间: 2021-07-01 | 736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泄密无小事,红线不可碰!

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保密局印发的

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》

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

国家秘密范围

涉及26项

分为:绝密级、机密级、秘密级

@所有测绘地理信息人

你工作中处理的一些测绘成果

可能就是国家机密,禁止泄露!


《规定》原文如下


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

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


第一条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
第二条  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包括:


(一)绝密级事项


  1.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、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;


  2.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、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;


  3.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。


(二)机密级事项


  1.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、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;


  2.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、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;


  3.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;


  4.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严重损害的。


(三)秘密级事项


  1.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、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;


  2.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、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;


  3.泄露后会对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造成损害的;


  4.泄露后会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核心技术水平、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损害的;


  5.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损害的。


第三条  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,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。


第四条  本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。


第五条  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,按照工作秘密管理。2003年12月23日国家测绘局、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印发<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>的通知》(国测办字〔2003〕17号)同时废止。


附件:


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

国家秘密目录



 ▌本文来源 :江苏煤炭地质物测队